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《舊金山和約》的規定取代《開羅宣言》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,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《舊金山和約》的規定來認定,也就是處於「未定」的狀態。
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《舊金山和約》的規定取代《開羅宣言》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,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《舊金山和約》的規定來認定,也就是處於「未定」的狀態。
《中日和約》是《舊金山和約》的子約,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,母約沒把「台澎領土主權」移轉給任何國家,子約也辦不到。換句話說,若條件更優渥,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。所以,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《中日和約》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(中華民國政權)的話,那依照《舊金山和約》第26條的規定,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!
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,若想透過子約《中日和約》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,因為《舊金山和約》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。
《中日和約》是《舊金山和約》的子約,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,母約沒把「台澎領土主權」移轉給任何國家,子約也辦不到。換句話說,若條件更優渥,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。所以,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《中日和約》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(中華民國政權)的話,那依照《舊金山和約》第26條的規定,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!
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,若想透過子約《中日和約》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,因為《舊金山和約》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。
《舊金山和約》對台澎領土最終處置是「領土主權歸屬未定」,台澎地位未定最直接的法律上意義就是:目前並沒有領土範圍涵蓋台澎的國家存在,所以「台灣還不是主權國家」。
《舊金山和約》對台澎領土最終處置是「領土主權歸屬未定」,台澎地位未定最直接的法律上意義就是:目前並沒有領土範圍涵蓋台澎的國家存在,所以「台灣還不是主權國家」。
《舊金山和約》是將《波茨坦宣言》中表達的意向具體化,但有寫出來的才算數,才具有國際法法律效力,因此中國主權國家(中華民國政權)不能依據「沒寫在《舊金山和約》內容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」取得台澎領土主權。
《舊金山和約》在 1952年4月28日生效,第2條領土主權第2款b項:「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,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.」意即:「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(title),相關的一切權利(right),及一切的主張請求(claim)。」
《舊金山和約》是將《波茨坦宣言》中表達的意向具體化,但有寫出來的才算數,才具有國際法法律效力,因此中國主權國家(中華民國政權)不能依據「沒寫在《舊金山和約》內容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」取得台澎領土主權。
《舊金山和約》在 1952年4月28日生效,第2條領土主權第2款b項:「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,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.」意即:「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(title),相關的一切權利(right),及一切的主張請求(claim)。」
就像,物業管理公司(代管機構)沒有房屋的所有權(台澎領土主權)但有被授權管理社區,這個授權就是治理權(right)。
就像,物業管理公司(代管機構)沒有房屋的所有權(台澎領土主權)但有被授權管理社區,這個授權就是治理權(right)。
所以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25日來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,進行軍事佔領治理,是在盟軍安排之下進行治理的,是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,指示到各地去接受日軍投降的這些單位是盟軍的代表,不是國家代表。
所以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25日來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,進行軍事佔領治理,是在盟軍安排之下進行治理的,是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,指示到各地去接受日軍投降的這些單位是盟軍的代表,不是國家代表。
那接受投降之後呢?接下來會有一件事情就是要進行「軍事佔領」。
在國際法上一個戰爭要正式結束,交戰雙方他們會簽訂一個和平條約,這和平條約裡面會寫清楚這個戰爭到底最後要怎麼樣去處理,那在從投降到簽署條約這一段期間,你必須要維持相關地區的一個安定、穩定。
那接受投降之後呢?接下來會有一件事情就是要進行「軍事佔領」。
在國際法上一個戰爭要正式結束,交戰雙方他們會簽訂一個和平條約,這和平條約裡面會寫清楚這個戰爭到底最後要怎麼樣去處理,那在從投降到簽署條約這一段期間,你必須要維持相關地區的一個安定、穩定。
在同盟國對日本的戰爭規劃中,對日戰爭共分為由美國負責的「太平洋戰區」、由英國負責的「東南亞戰區」、以及由中國、英國及美國共同指揮負責的「中緬印戰區」。而盟軍整體戰區規劃,則是由英國參謀長聯席會議(CSC, Chiefs of Staff Committee)及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(JCS, Joint Chiefs of Staff)所合組的「英美聯合參謀本部(CCS, Combined Chiefs of Staff)」負責提出。因此,「美國負責太平洋戰區」是盟軍規劃的結果。
在同盟國對日本的戰爭規劃中,對日戰爭共分為由美國負責的「太平洋戰區」、由英國負責的「東南亞戰區」、以及由中國、英國及美國共同指揮負責的「中緬印戰區」。而盟軍整體戰區規劃,則是由英國參謀長聯席會議(CSC, Chiefs of Staff Committee)及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(JCS, Joint Chiefs of Staff)所合組的「英美聯合參謀本部(CCS, Combined Chiefs of Staff)」負責提出。因此,「美國負責太平洋戰區」是盟軍規劃的結果。
中華民國政權在當時作為中國主權國家的代表政府,沒有辦法依據《降伏文書》取得台澎主權。
1945年9月2日是日本帝國日本與盟軍成員國簽署《降伏文書》,內容有提及《波茨坦宣言》,而《波茨坦宣言》內容有提及《開羅宣言》。《降伏文書》的目的是投降用意,表示:「我投降停戰,你們提出的條件如果有寫在和平條約,日本願意接受。」意即日本會無條件接受同盟國最終處置安排,但不代表馬上就把日本有的領土主權就進行轉移。
《降伏文書》只是雙方停止攻擊的停戰協議,戰爭真正的總清算是要透過和平條約來進行(對於大多數對日宣戰的盟軍成員來說,這份和約就是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《舊金山和約》)。
中華民國政權在當時作為中國主權國家的代表政府,沒有辦法依據《降伏文書》取得台澎主權。
1945年9月2日是日本帝國日本與盟軍成員國簽署《降伏文書》,內容有提及《波茨坦宣言》,而《波茨坦宣言》內容有提及《開羅宣言》。《降伏文書》的目的是投降用意,表示:「我投降停戰,你們提出的條件如果有寫在和平條約,日本願意接受。」意即日本會無條件接受同盟國最終處置安排,但不代表馬上就把日本有的領土主權就進行轉移。
《降伏文書》只是雙方停止攻擊的停戰協議,戰爭真正的總清算是要透過和平條約來進行(對於大多數對日宣戰的盟軍成員來說,這份和約就是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《舊金山和約》)。
《波茨坦宣言》是英國首相邱吉爾、美國總統羅斯福、中國代表蔣中正(未與會,只簽署),蘇聯領導史達林(對日宣戰後才簽署),在1945年7月26日聯合發表的公告,也是戰爭中的一份意向聲明,內容提到要實施《開羅宣言》的內容,用意對日本公開招降。
這份戰時意向聲明對有簽約的這四個國家來說才有意義,對同盟國其他成員僅具參考價值。而對英美中蘇這四國來說,只有意向聲明書的效力,不具真正的法律上拘束力,即使未完全遵行也不會產生法律上的責任。
《波茨坦宣言》是英國首相邱吉爾、美國總統羅斯福、中國代表蔣中正(未與會,只簽署),蘇聯領導史達林(對日宣戰後才簽署),在1945年7月26日聯合發表的公告,也是戰爭中的一份意向聲明,內容提到要實施《開羅宣言》的內容,用意對日本公開招降。
這份戰時意向聲明對有簽約的這四個國家來說才有意義,對同盟國其他成員僅具參考價值。而對英美中蘇這四國來說,只有意向聲明書的效力,不具真正的法律上拘束力,即使未完全遵行也不會產生法律上的責任。
其實《開羅宣言》基本上來說是存在的,但它本身具有的法律效力,是無法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,因為《開羅宣言》是中國代表蔣中正、英國首相邱吉爾、美國總統羅斯福三個人開會會後的新聞稿發布,內容大意是說日本如果投降,台澎領土主權要給中國。
但《開羅宣言》上沒有三個元首簽字,如果是有法律效力的條約是需要簽字的,從國際法角度上來說不是正式條約。《開羅宣言》的屬性也不能做領土主權的轉移,因為1943年12月1日當時日本還沒投降,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,因此這《開羅宣言》的三個元首只是對戰後的分贓討論約定,日本並未參與《開羅宣言》討論跟同意,因此對日本也沒有任何拘束力。
其實《開羅宣言》基本上來說是存在的,但它本身具有的法律效力,是無法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,因為《開羅宣言》是中國代表蔣中正、英國首相邱吉爾、美國總統羅斯福三個人開會會後的新聞稿發布,內容大意是說日本如果投降,台澎領土主權要給中國。
但《開羅宣言》上沒有三個元首簽字,如果是有法律效力的條約是需要簽字的,從國際法角度上來說不是正式條約。《開羅宣言》的屬性也不能做領土主權的轉移,因為1943年12月1日當時日本還沒投降,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,因此這《開羅宣言》的三個元首只是對戰後的分贓討論約定,日本並未參與《開羅宣言》討論跟同意,因此對日本也沒有任何拘束力。